自2017年9月8日《2004年國際船舶壓載水及沉積物控制和管理公約》正式生效實施以來,已有六年之余,隨著公約的實施,更多的問題逐漸暴露了出來,在進行船舶現場監督檢查中,也發現由于公約只規定了要記載的內容,沒有明確的格式要求,導致《船舶壓載水記錄簿》中的問題層出不窮,為海洋環境監管帶來許多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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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7日,IMO(MEPC.369(80))會議通過壓載水管理公約修正案,主要修訂公約附錄II壓載水記錄簿格式,采用代碼(字母)和項目(編號)記錄方式,并增加了壓載水置換操作、BWMS故障或非正常運行、壓載艙清潔和沉積物處置等記錄項。修正案將于2025年2月1日生效。
下面,我們一起來學一學修正案中《船舶壓載水記錄簿》的記錄格式和內容。
記錄格式
壓載水記錄簿
船名:
IMO號或者識別號:
總噸:
國旗:
壓載水總容量(m3):
國際壓載水管理證書編號:
生效日期從: 到
與壓載水管理計劃相對應的能顯示船舶壓載水艙的圖表,包括任何用于裝載壓載水的多用途艙、空間或隔間,是本壓載水記錄簿的組成部分,并應成為本壓載水記錄簿的一部分。
前言
按《國際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和管理公約》附件第B-2條,應對每一壓載水作業做出記錄。這包括海上和向接收設備的排放。
“壓載水”是指為控制船舶縱傾、橫傾、吃水、穩性或者應力而暫時加載到船上的水。壓載水管理應符合經認可的壓載水管理計劃并計及本組織指定的導則。
壓載水記錄簿的填寫應考慮到本組織將制定的任何指導方針。
船上壓載水數量應以立方米計算,認識到估計壓載水數量的精確性是有待解釋的。
壓載水記錄簿的記錄
壓載水記錄簿應在下列每次情況下記入:
(A) 當壓載水從水生環境中泵入壓載艙時(壓載作業)
1、起始時間和位置(采集港或經緯度)
2、完成時間和地點(采集港或緯度/經度和采集時最小水深)
3、受影響的壓載水艙
4、估計泵入量及最終留存總量(以立方米計)
5、是否按照批準的壓載水管理計劃進行
6、壓載水處理方法
(B) 壓載水排入水生環境時(排壓載作業)
1、開始排放時間和地點(排放港或經緯度)
2、完成時間和地點(排放港或經緯度和排放時最小水深)
3、受影響的壓載艙
4、估計排水量及最終剩余量(以立方米計)
5、是否按照批準的壓載水管理計劃進行
6、壓載水處理方法
(C) 每當壓載水置換時,通過內部循環處理或在壓載艙中處理
1、壓載水置換
1.1開始時間和地點(經緯度)
1.2完成時間和地點(緯經度)
1.3置換時距離最近陸地的最小距離和最小水深,或根據規則B-4.2指定的交換區域(如適用)
1.4是否按照壓載水管理計劃進行,并說明所使用的壓載水置換方法(順序或溢流或稀釋)
1.5受影響的壓載艙
1.6置換量和最終剩余量(以立方米計)
1.7泵入壓載水的處理方法
(C) 每當壓載水置換時,通過內部循環處理或在壓載艙中處理
2、壓載水內部循環處理或艙內處理
2.1開始時間
2.2完成時間
2.3受影響的壓載艙(如適用,標識原壓載艙和倒入艙)
2.4處理總量(通過循環或艙內),以立方米計
2.5壓載水處理方法
(D)從港口或接收設施吸收或排放壓載水
1、開始泵入/排放的時間和地點(國家設施名稱)
2、完成時間
3、進行的操作(泵入或排出)
4、受影響的壓載艙
5、泵入或排放量和船上剩余量(以立方米計)
6、是否按照批準的壓載水管理計劃進行
7、船載壓載水處理方法
(E) 壓載水的意外排放/泵入或其他異常泵入或排放
1、浸入/泵入/排出的起始時間和位置(港口名稱或經緯度)
2、完成時間
3、采取的操作(侵入、泵入或排出)
4、受影響的壓載艙
5、壓載水總量(以立方米計)
6、說明浸入、泵入、排放或損失的情況及其原因,以及所使用的任何處理方法和一般備注
(F) 壓載水管理系統故障或不可操作
1、壓載水管理系統發生故障的時間、地點(港口名稱或經緯度)
2、已進行的操作(說明是否吸收或排放)
3、問題描述(如報警類型或其他情況描述)
4、時間和位置(港口名稱或經緯度)
注:故障和不可操作包括故障、停機或表明壓載水管理系統出現臨界警報的故障,這可能表征不符合D-2標準。
(G) 壓載艙清洗/沖洗、清除和處置沉淀物
1、壓載艙開始清洗/沖洗、清除或處置沉積物的時間和船舶位置(港口名稱或緯度/經度)
2、完成壓載艙清洗/沖洗、清除或處置沉積物的時間和船舶位置(港口名稱或緯度/經度)
3、壓載艙名稱(根據壓載水管理計劃的壓載艙名稱)
4、排放或處置至接收設施的數量(以立方米計)及設施名稱
5、根據壓載水管理計劃處置或排放到水生環境(數量以立方米計,距最近陸地以海里計,最小水深以米計)
(H) 其他業務程序和一般說明
主要區別
學習完此次修正案對壓載水記錄簿的修改后,我們再來一起看看本次修正與之前的主要區別:
01直觀上我們可以看到,修正后的記錄簿是通過代碼+項目編號的形式進行記載,類似于油類記錄簿的記載形式,可更加清晰的識別出作業的類別。
02從記載類別來看,細化了記錄內容,從原來的6項增加至目前的8項。
03從記載的細節來看,主要有幾個方面的變化:
每一次壓載水的加載和排放作業都增加了記錄艙號、加載量或排放量和最終存量以及壓載水處理方式的要求,使得壓載水的壓排一目了然。
水深記錄更加人性化,新的記錄簿要求填寫的是在操作過程中的最小水深,因為整個操作過程中水深是變化的,所以之前要求填寫水深不太明確。
規范了壓載水置換、壓載水內部循環和艙內處理的記錄格式。
增加了壓載水管理系統故障或不可操作的記錄。
增加了壓載艙清洗和沉淀物處置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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